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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实施细则》 的通知 ( 沪残联〔2022〕5号 )
发布时间:2023-07-10 点击数: 来源:上海嘉定

上海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对各类残疾人辅助器具(以下简称“辅具”)适用人群、补贴标准、适配流程、结算方式等作出规定。

第三条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持证”)的适配对象可以申请与自身残疾类别、等级、部位和需求相匹配的产品目录中的辅具。使用对象、适配周期和补贴限价由《上海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指导目录》规定,在适配周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别辅具。各类辅具适配产品价格在补贴限价内的,按适配产品价格对应不同补贴标准给予补贴;适配产品价格超过补贴限价的,按补贴限价对应不同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超过补贴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四条申请人到其户籍地街道(乡镇)残联(以下简称“街镇残联”)办理申请手续。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

享受本市城镇重残无业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全日制在校学生,在申请对应补贴标准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时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辅具,申请时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承担的辅具产品价款部分应由个人直接支付给所申请辅具产品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在3个月内缴付的,视为自动放弃适配申请。

第七条辅具产品供应商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发货。申请人应及时验货、签收,不得无故拒绝签收。

第八条申请人认为适配的辅具产品存在问题的(非产品质量原因),应在收到辅具产品7日内向辅具产品供应商提出退换货申请。因申请人提供错误地址、联系电话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退换货,由申请人承担重复递送费用。产品保修期按供应商承诺期限执行,超出保修期限后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产品维修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负责追回补贴资金,纳入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提出辅具适配申请。

(一)在申请过程中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与有关机构及工作人员勾结冒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二)将辅具转售或转送他人使用,有关部门对申请、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时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本细则由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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